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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9章 479 熙宁新法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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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宁二年,公元1069年,赵顼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,跻身执政之列。

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、确立法度,提议变法,赵顼赞同。

为了指导变法的实施,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,由王安石和陈升之共同掌管。

王安石又委任吕惠卿承担条例司的日常事务,派遣提举官四十多人,颁行新法。

熙宁变法,正式开始!

王安石首先是设“制置三司条例司”,这是他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,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,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,统筹财政,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,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、规划财政改革外,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,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。

他用这个机构,当然提拔了很多新人,这些人,拥护变法,当然,更多的是投机分子,目的并不是拥护新法,而是借此升官发财。

熙宁五年,公元1072年三月,王安石开始颁行市易法。

所谓行市易法,就是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,在开封设“市易务”,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,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。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,以财产作抵押,五人以上互保,每年纳息二分。用以达到“通有无、权贵贱,以平物价,所以抑兼并也。”

他用这个市易法,增加了财政收入。

这个做法虽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,但也破坏了很多大财主大战资本家的利益

熙宁三年,公元1070年,司农寺制定《畿县保甲条例颁行》。规定乡村住户,每五家组一保,五保为一大保,十大保为一都保。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,选一人来当保丁,保丁平时耕种,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,战时便征召入伍。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、大保长、都保长。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,并节省军费。

这个做法,可以说是非常好的做法,既保证了国家应战时有军队可用,又节省了军费开支。弊端却是给百姓带去了负担。

熙宁四年,公元1071年八月,由司农寺制定《方田均税条约》,分“方田”与“均输法”:此法已久,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,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,达到“敛不及民而用度足”。

熙宁二年七月,为了供应京城皇室、百官的消费,又要避免商人屯积,在淮、浙、江、湖六路设置发运使,按照“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”、“从便变易蓄买,以待上令”的原则,负责督运各地“上供”物质。意在省劳费、去重敛,减少人民的负担。

“方田”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,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,“均税”是以“方田”丈量的结果为依据,制定税数。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,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,也减轻了农民负担,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,遭到他们强烈反对。

王安石变法,最具代表,也最有争论的,就是青苗法。

熙宁二年九月,王安石颁布青苗法。

这个法规定,以各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,其存粮遇粮价贵,即较市价降低出售,遇价贱,即较市价增贵收购。其所积现钱,每年分两期,即在需要播种和夏、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,按自愿原则,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。收成后,随夏、秋两税,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。

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,不至受“兼并之家”高利贷的盘剥,使农民能够“赴时趋事”,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,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。

王安石的本意,当然是为了帮助农民,可是,落实下去后,发现成了强权剥削农民的手段。熙宁二年十一月,王安石颁布农田水利法,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,建立堤坊,修筑圩埠,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。如果工程浩大,受利农户财力不足,可向官府借贷“青苗钱”,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,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,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。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,不论社会地位高低,均按功利大小酬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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