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十七章 法律援助(中)(1 / 2)
笔趣阁 最快更新官僚 !
张琪接手的第一件法律援助案,是一件交通肇事索赔案,刘主任说,她之所以决定把这件案子交给张琪,是因为张琪以前当过交警,正好有这方面经验。
案情不算复杂,去年6月7号,城东开发区干部柯庆东驾驶汽车行驶至城东区车城大道时,撞上一位横穿马路的行人李爱梅,李爱梅当场死亡。后经交警部门认定,死者李爱梅横穿马路,负事故主要责任,司机柯庆东采取措施不力,负次要责任。
死者李爱梅,57岁,先天性双手残疾,自小被父母遗弃,后被人送到郧城市福利院收养,终生未婚,无儿女,也不知道其是否还有其他亲人。
几十年来,李爱梅的衣食住行、生养死葬及一切民事行为,都由福利院负责。
事故发生后,福利院向柯庆东及保险公司索赔,而柯庆东及保险公司都坚持认为:福利院又不是李爱梅的家人,无权提出索赔。
经过反复协商,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李爱梅的安葬费用,只有几千元。
福利院自然是不同意,双方反复协商,谈不拢,吵了无数次架,到最后还是无法达成协议,到后来,双方都有些赌气的意思,已经不是为钱而争了,是为“形象”而争了,有人将此事捅到媒体上,人们从同情弱者出发,都认为柯庆东也好,保险公司也好,应该赔钱给福利院的。
而柯庆东及保险公司在面临社会压力之时,越发要证明他们其实没做错什么,他们不是不想赔钱。而是不知道应该陪给谁?福利院又不是死者的法定受益人,没资格得到赔款啊!
福利院聘请的律师信心满满地认为:这场官司必赢。这也促使福利院下决心跟柯庆东及保险公司打这场官司。
然而,经城东区法院一审判决,福利院输了!
一审法院认为:此案是人身损害侵权诉讼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。市福利院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权利人,也不是受害人的继承人,也与本案不具备其他直接利害关系,因此,福利院不具备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。由此,法院一审裁定,驳回福利院的起诉。
结果,福利院不但没拿到赔偿款,还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判决书下来后,福利院问律师怎么办?这时。那位律师也泄气了,暗示说:“人家搞定了法院,算了吧。”
律师也泄气了,福利院无奈之下,这才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。
张琪拿到这个案子。不敢轻易表态。只说要向有关方面咨询。
随后,张琪将这个案子整理成一个案例,紧急向自己在燕京大学的老师、同学们求助,看看他们是如何主张的?
还不错,大多数老师和同学都认为:“这事,如果是在十年前,还真可能就是一审所判决的那样,福利院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,但是,近年来。我国的司法解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,是更有利于受害者一方的,也是更有利于弱势群体一方的,抓住了这一点,二审有可能翻盘。”
当然,这也只是一种“可能”,其实,也有另一种可能,那就是二审仍然败诉。
是不是支持福利院上诉到中院,援助中心也是有争议的。
徐副主任就认为:“这个案子要慎重,福利院原先聘请的那位律师,我认识,还算是比较有能力的,他说保险公司搞定了法院,也不是没有道理的,保险公司跟法院本来关系就很熟,经常打交道的,要论关系,福利院那里搞得过保险公司?”
刘主任则道:“徐主任说得是有道理,我们是要慎重。不过,福利院向我们求助,我们是不能推脱的,我们的职责,就是为弱势群体服务。我觉得,要说服福利院接受一审结果,首先我们自己就得相信,一审结果是公平、公正的,但是,我们真的认为:这个结果是公平、公正的吗?我不这么认为。”
小王律师也道:“我也觉得,福利院输得有点冤。那个死者本身就是孤苦伶仃一个人,福利院就是她的监护人,是她的家,从这个意义上说:福利院应该有诉讼主体资格,就好比我们是援助中心的干部,如果有一天,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,单位上难道不能出面为我讨回公道吗?”
徐副主任一笑:“小王,讨回公道,那只是道义上的,现在涉及到经济利益了,福利院有没有资格作为继承人,这个还真找不到法律依据。其实,这个案子怎么判,全在法院了,现在的关键是,一审已经输了,这个难度就大了。如果二审推翻一审,那意味着一审判错了,,这个很难了。”
其实,大家都承认,徐副主任的话不是没有道理。
刘主任看了张琪一眼,道:“我们援助中心是受司法局管辖的,好歹也跟法院同属于政法系统,如果真是有人搞定了区法院,那么,我们也可以想办法让中院纠正错案的。你说呢,小张?”
刘主任这段话的潜在意思是:“有人能搞定区法院,如果我们有关系,也可以搞定中院。”
张琪心里也是这样想的,不过,她不想说出来,只是道:“我同意你们大家的意见。”
最后,刘主任道:“这个案子,就以小张为主,尽力就好,我们全力支持。”